表现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和联系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行为人都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都不具有代理权;两种行为的行为人都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两者的不同点:
首先,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客观上没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表见代理,客观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其次,狭义的无权代理立足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见代理立足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无权代理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追认而确定有效,被代理人的拒绝而绝对无效。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如何区别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楼下的大哥,冒名顶替是讲无权代理时最常讲到的需要注意区分的情况,不是表见代理。三方结构是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或第三人三方共同组成一个代理行为。冒名顶替之所以不构成三方结构是因为只有只有冒名者和第三人组成,冒名者取得的不当得利都归于自己。而无权代理人在进行无权代理行为时,产生的法律结果都是想要归于被无权代理人的,所以是三方结构。
越权代表与表见代表的区别
表见代理的前提即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在所代理的事项上即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有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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